关于开展湖南省-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2-10-18 21:50:08

湘工信装备〔2022〕492号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几个具体事项的会议纪要》(2018年第12号)、《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调整座谈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3号)和《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湖南省2020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清算联审会议纪要》(2022年第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购置奖补。符合湘财企〔2016〕44号文相关规定,在湖南省范围内进行销售,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内首次注册登记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乘用车,已获得相应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但尚未获得或只部分获得省级购置奖补的,本次可申报省级购置奖补(注:2019年6月25日之后销售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享受省级购置奖补,本次不要申报)。申报主体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湖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在湖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注册地和推广车辆注册地不在同一市州的,相关车辆的省级购置奖补由销售机构在其注册地申报。对购销双方约定由终端客户申报省级购置奖补,且销售方为省外生产企业、机动车***开具地在省外的2016年度推广上牌车辆,可由终端客户(非个人客户)申报。

2.产业发展奖补。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内符合湘财企〔2016〕44号文附表5相关规定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内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运营企业,可申报省级产业发展奖补。公告奖励、销量奖励的申报主体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奖励的申报主体为省内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运营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信息报告申报材料和资金申报材料,均须提供纸质版两份和电子版一份。格式及内容要求参见《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申报注意事项(第6版)》(附件3)。

1.信息报告申报材料。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省级购置奖补、产业发展奖补前,其对应的整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营企业须提供信息报告申报材料。信息报告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见《信息报告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附件1)。

2.资金申报材料。本次申请省级购置奖补、产业发展奖补均须提供资金申报材料。各类奖补资金须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内容详见《资金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附件2)。

三、审核及核查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购置奖补、产业发展奖补的申报,同时共同对企业上报材料开展审查核实,确保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分类汇总,联合行文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注意事项

1.本次清算为湘财企〔2016〕44号政策的扫尾清算,以后不再组织清算。

2.企业对申报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申报资料及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该企业本次所有奖补资金均不予以清算。因申报材料不完善、不清晰、不正确等问题导致车辆不能获得奖补资金的,相关责任企业自负。申报单位不管是否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影响,故意弄虚造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应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并按要求审核。对把关不严,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的地方,将退回申报资料,地方重审后再行申报。

4.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含资料退回重新上报的),以资料送达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5.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奖补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并按程序报送。我们将按政策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谨防上当受骗。

五、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联系电话:0731-88955383;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731-85165036。

附件:1.信息报告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2.资金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3.湖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申报注意事项(第6版)

4.历年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的资料不完善问题汇总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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