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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规范直播带货营销行为方面,明确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条例》禁止“刷单炒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大数据杀熟”
●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北京讯】(驻京记者 宋华)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国新办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在会上介绍,《条例》的起草带动了金融、电商、直播、物业、维修、快递、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的完善。《条例》首次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条例》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柳军总结说,《条例》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以人为本。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
二是统领各方。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一般法,各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其精神。
三是与时俱进。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四是关口前移。完善消费纠纷先行和解、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等机制,把更多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是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更好发挥消费者以及消协组织的作用,同时明确反对滥用权利、恶意维权。
直播带货要明确平台、直播间和主播责任
近年来,直播带货越来越火,同时虚假营销行为不断发生。对于《条例》如何细化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会上表示,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条例》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
柳军表示,《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我们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
铁拳查处霸王条款,切实改善消费体验
况旭表示,霸王条款是消费领域的顽疾。《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进一步用好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已经收录各类合同示范文本565种,欢迎大家查询使用。”况旭说。
网络消费禁止“大数据杀熟”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柳军表示,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包括禁止“刷单炒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大数据杀熟”。柳军特别提到,《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对于“自动续费”,《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条例》还对保障“无理由退货”进行了具体规定。
预约式服务出现问题,消费者有权解约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中违约、服务缩水、退款难甚至卷款跑路等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况旭表示,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强化了经营者“按约履行”的义务,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条例》还明确了“事中告知”的义务。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
《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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