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影视投资喜欢签投资合同而不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来运营影视项目?
合同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共同特点是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所有投资的基本原则。
影视投资合同约定的是投资、生产、销售、回收投资的完整循环。在投资的时候,各投资方明确知道我们要生产哪一部具体的电影或电视剧,各投资方的目标就是把电影或电视剧制作好,尽快卖出去,然后把诸如票房、网络平台授权费这些发行回款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方,这是一个完整的循环。
以《第二十条》为例,2023年初夏启动投融资和制作,2024年春节就上映了,票房结算大约也就需要半年时间。我们发现影视投资项目花钱快、回钱快、周期特别短。考虑到仅公司清算注销可能就需要半年、一年的时间,因此行业会选择合同投资。
第一种:多个投资方签署同一份投资合同,类似于圆桌会议的模式,所有的投资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约。
这种圆桌会议式的多方合同,优点是公开透明,所有的投资方都在同一个合同中,各方都了解项目的投资比例、投资进展、项目进展。
缺点是协调成本太高,容易形成僵局。因为合同的性质导致形成补充协议必须经过合同各方全体同意,刚才我们已经说了电影生产制作周期比较短,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如果你的待定事项总要全体同意,效率就太低,太容易形成僵局了。
第二种:一个主投方分别与多个投资方一对一、背对背签约,可以规避圆桌模式的僵局问题。
这种一对一、背对背的签约方式,就是为了解决圆桌模式的问题应运而生的。但是实践当中圆桌问题会出现僵局,但一对一、背对背模式容易出现骗局。实践中就发生了电影主投方把一个电影的投资额度超卖的情况。各个投资方都是背对背的,作为投资方不了解他自己的实际投资金额占电影总投资额的比例,向法院举证自己的真实投资分配比例就特别困难。
第三种:目前行业里最常见的影视投资的模式是两层投资合同。第一层两个主投方签主投合同。第二层是两个主投方分别和各自引入的投资方签署引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