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反垄断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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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21:02:29

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3日。此举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常表现为某一地区若干家瓶装燃气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或者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

对此,《指南》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为多发,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这与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密切相关。《指南》从三方面细化规制:一是明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重点考虑经营者市场份额、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控制能力、用户依赖度及市场准入难度等;二是进一步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的考虑因素。三是针对性列举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对于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指南》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依法实施集中以提升竞争力,但通过收购关键基础设施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竞争的集中,执法机构可要求申报。审查重点聚焦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的集中,防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此外,《指南》详细规定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若违反《反垄断法》,将依法受罚。同时明确,因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或受强制实施垄断行为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的,也可获得从轻处理;符合宽大条件的经营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公众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的“征集调查”中提出意见。发送邮件至fldys@samr.gov.cn并注明“《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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