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发现孩子账户钱少了!丈夫怒告妻子,深圳法院判了
创始人
2025-09-02 11:03:19

不少宝爸宝妈

都喜欢给自家宝贝开一个账户

存入一些育儿基金

然而教育基金、节日红包

……

一笔笔存入孩子账户的资金

所有权究竟归谁

父母能否自由支配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

孩子账户里的钱父母能随便花?

深圳法院这样判

2017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2018年,孩子小明(化名)出生。

随着孩子成长,夫妻俩逐渐感受到经济压力,为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双方共同决定以小明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约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开立账户后,银行卡交给母亲王某保管。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都会存入该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还会将一些其他款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小明的培训费用等支出,还有部分款项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离婚时,王某将小明的银行卡交付给张某,账户余额为925.97元。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所有款项均属未成年人小明的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账户全部款项。

王某辩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王某主张账户资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不存在不当处置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账户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但明显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故不能仅凭账户名称认定款项归属,而应结合开立目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等要素综合判断。具体认定如下:

一、关于张某与王某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王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夫妻双方开立该账户时的初衷,是通过定期存入教育基金来保障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具有家庭储蓄、应急备用的性质,并未明确约定是对孩子的赠与,故应视为通过教育基金的方式履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此类款项不应认定为孩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长辈存入的25700元红包款。根据存入时间、金额记录及备注信息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该款项是长辈出于对孩子的节日或生日祝福而支付,对孩子个人赠与的意图清晰明确,款项应归孩子所有。

综上,案涉账户中的红包款25700元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王某作为账户管理人,不能证明款项专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将银行卡移交给张某时,账户仅余925.97元,王某应返还小明款项差额24774.03元。至于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则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小明无权主张,因该部分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张某与王某协商解决。据此,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小明24774.03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财产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赠与合意及实际赠与行为。

本案中,长辈在过年、生日时给未成年晚辈赠送红包,既寄托了长辈的良好祝愿,也体现了长辈对晚辈经济上的支持,通常应认定为对未成年人的赠与,款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所有。而父母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成长而定期存入的款项等,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同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谨慎处分的法定义务,若无法证明财产使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夫妻在以未成年人名义开设账户时,建议明确账户性质与款项用途,避免发生误解和争议,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当树立规范管理意识,妥善留存财产收支明细,尽量避免个人财产与未成年人财产混合使用。此外,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时,均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财产的独立性,确保相关财产切实用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切实履行好法定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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