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曹县农商银行”)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仅5.37万元。该事件由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该行未经存款人同意擅自划扣储户存款还贷,但该储户却并未向曹县农商银行借款。
记者了解到,曹县农商银行曾多次因未经储户同意擅自扣划储户存款被起诉,涉案当事人与该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因债权转让已消失,该行却继续扣划储户存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不仅司法风险频繁暴露,曹县农商银行的内控合规风险也不容忽视。据统计,曹县农商银行及相关负责人2025年共收到12张罚单,罚单数量位居全国农商银行业前列。此外,该行公开披露的最新财务数据还停留在2017年第三季度,该行已连续8年未公布年报,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储户并未向银行借款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提供的信息显示,今年2月10日,曹县农商银行被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标的5.37万元,案号为(2026)鲁1721执1071号。
记者了解到,上述执行案件由孙某与曹县农商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此前,曹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份,孙某到曹县农商银行查询粮农补贴款时发现自己三个账户上的5325元资金被盗,经查询是曹县农商银行所为”。因曹县农商银行未经孙某同意擅自非法扣留其存款,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将该行诉上法院。
对此,曹县农商银行辩称,孙某2008年在曹县农信社大集分社(现曹县农商银行大集支行)借款4.5万元,借款到期后,该行每年都向孙某催要,但孙某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该行划扣孙某银行存款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曹县农商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孙某配偶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信社借款契约和借款签约会计联。孙某征信记录显示,2008年8月6日机构“曹县农商银行”发放4.5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账户状态为“呆账”。
然而,孙某称,他并未向曹县农商银行借款,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孙某签字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且曹县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借款人配偶陈某证件中的陈某并非其配偶。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县农商银行主张2008年8月份孙某与该行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合同)》,借款金额4.5万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上述借款合同上的手印非孙某所按,字迹也不能确认是否为孙某所签。而且曹县农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借款支付给孙某,不能证明该行与孙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该行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划扣孙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曹县农商银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某银行存款5325元,赔偿孙某鉴定费3700元,并消除孙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征信不良记录。
侵占储户合法财产被起诉
记者了解到,与上述孙某遭遇的类似情况还发生多起,曹县农商银行曾多次因侵占储户合法财产被起诉,未经储户同意擅自扣划储户存款,涉案当事人与该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因债权转让已消失,该行却继续扣划储户存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曹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份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曹县农商银行三次从季某的工资账户扣划存款9447.56元被起诉。季某称,“自己没有在曹县农商银行办理过贷款,该行提供的贷款资料上的签名和手印均不是自己所为,系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办理的贷款”;且该贷款因逾期未还,给季某造成征信不良记录。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曹县农商银行返还季某银行存款9447.56元及利息,消除季某名下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季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曹县农商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该行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行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曹县农商银行负担。
曹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份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份,韩某在曹县农商银行办理银联卡一张,用于存储养老金。2016年8月份,曹县农商银行以收回贷款本金为由,从韩某银联卡中扣划660.52元。但韩某与曹县农商银行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经韩某催要该行拒不退还上述扣划资金,韩某将该行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曹县农商银行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扣划韩某银行存款660.52元,侵占韩某的合法财产,给韩某造成经济损失,故判决被告曹县农商银行返还韩某660.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此外,曹县农商银行还因在债权转让近三年后仍旧扣划担保人银行存款被起诉。2016年11月份,曹县农商银行将一笔30万元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王某。2019年7月份,曹县农商银行从该笔贷款担保人邵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569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协商未果后,邵某将曹县农商银行诉上法院。
2020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曹县农商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邵某银行存款5690元,并消除邵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连续8年未公布年报
公开资料显示,曹县农商银行成立于2015年12月,前身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行注册资本7.84亿元,2024年参保人数571人,现有39个营业网点。
据企业预警通提供的信息显示,曹县农商银行及相关负责人2025年共收到12张罚单,罚单数量位居全国农商银行前列。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曹县农商银行被查获“贷款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被处以罚款95万元重罚。
与此同时,曹县农商银行时任风险合规部总经理李某德、时任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许某、时任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韩某磊等6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警告处罚。
此前,202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曹县农商银行因“占压财政资金、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70.40万元;该行时任副行长许某、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郭某霞、时任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许某等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罚款1.5万元。
图片来源:曹县农商银行2018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截至目前,曹县农商银行公开披露的最新财务数据还停留在2017年第三季度,该行已连续8年未公布年报。数据显示,曹县农商银行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9.0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49亿元,实现净利润1.20亿元。截至2016年末,该行总资产为152.19亿元,净资产为11.82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2.0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60%。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数据显示,曹县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均出现大幅增长势头。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该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至2.84%,较2016年末增加24个基点;不良贷款余额增至2.53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0.50亿元,增幅约25%。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