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力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紧接着,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6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中,将国有全资企业(非金融)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为烟草企业和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35%;
第二类为有色及黑色冶金采掘、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30%;
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央文化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收取比例20%;
第四类为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升10%-15%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2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国有全资企业(非金融)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五类执行:
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
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
第三类为有色及黑色冶金采掘、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
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央文化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收取比例10%;
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这与2026年对比,变化颇大:一是五档调整为四档,将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与烟草企业并列为第一档;二是最高比例从25%调整为35%,各档比例提高幅度均为10%-15%。
能源电力央企“顶格上缴”。
新的收取比例将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列为第一档,适用35%的比例,涉及的中央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桶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张网”),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大唐集团、三峡集团(六大发电集团)以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中煤。
在这15家资源型企业中,12家属于能源电力领域。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历程。
2007年12月,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提出“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
其中,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10%;第二类5%;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自此,国有资本收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账本,并从扩大收取范围和提高收取比例两个方面,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
一是扩大收取范围。
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2012年1月,《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是提高收取比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4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源自《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此收取比例一直延续到2025年。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902.74亿元,为预算的173.4%,增长73.3%,主要是经报国务院批准,2025年执行中提高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相应增加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