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水电费怎么收?遇到加收情况怎么办?8月24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3日。
今年6月,南都曾推出“广州城中村电费乱象深度调查”系列报道,揭示城中村普遍存在房东加价收取电费的现象。此次立法,有望为这一民生痛点划出清晰红线。
明确水电单价与用量计算方式
根据《草案》,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抄表时间、计费周期应当与供水供电企业保持一致,退租时不满计费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计费。
南都此前调查发现,“一表多户”叠加阶梯电价是城中村出现电费加价乱象的重要原因。如何计算水电费用单价?《草案》第三条明确了不同计算方式: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当期平均价格,是指与承租人使用的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对应的当期水电费用总金额除以当期水电使用总数量计算得出的单价。
对于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草案》第四条提出,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
此外,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承租人对分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且与代收费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不得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
《草案》明确了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定义,其指的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具体情形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等等。
《草案》明确,代收费人存在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情形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实际发生的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
为进一步保障承租人的权益,《草案》提出,代收费人代收水电费用,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缴费明细应当载明用户编号、计费时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当期平均价格;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的水电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需要承租人分摊的,出示费用分摊清单。
加收或处五倍以下罚款
监管方面,《草案》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规定制定包含水电费用明细表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公布推广。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并在提供的登记备案证明中附告知内容;发现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指引当事人予以完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发现代收费人有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不出示相关材料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规范引导。
《草案》同时明确法律责任,提出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
当前,《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9月23日前通过广州市人大官网渠道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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