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0后女性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能源,000695)股票行为进行了处罚,总共罚没476万元。处罚书显示,王建林持有滨海能源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这则天津证监局2024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女,中共党员,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经查,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天津证监局认为,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此外,王建林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万元,获利176.725214万元(扣除税费后)。
为此,天津证监局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于这样的处罚,王建林申辩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且目前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天津证监局认为,法律适用正确,已充分考虑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