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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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黄盛)央企融资担保管理再迎强监管。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央企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央企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据悉,部分中央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央企提升抗风险能力,此次《通知》从融资担保管理的制度、预算、对象、规模、控股比例、代偿风险、管理情况、责任承担八个方面强化对央企融资担保管理的监管。

另据了解,我国近年来针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一直在不断强化。早在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

就央企的融资担保监管而言,今年10月,国资委党委在召开扩大会议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央企金融业务监管,严控企业永续债规模,加强融资担保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指导企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底线,确保企业稳健运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此次《通知》明确要严格控制央企融资担保规模。《通知》要求,央企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央企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对于违规融资担保的,此次《通知》要求央企在集团内开展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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