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要审核和标明实际销售者
admin

原标题:直播带货要审核和标明实际销售者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虚假宣传

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说,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确实是迅速发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关注网络直播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实务中通常称作品牌自播。这种情况下,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此种情况下,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主观认知等事实认定。直播样态多样,并且不断发展,司法解释没有作一刀切的规定,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引导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刘敏还说,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于整个直播营销市场的作用应当说是举足轻重。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另外,司法解释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我们注意到,网络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很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会大大增加。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刘敏说。

电商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

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规定》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明确了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

“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据悉,《规定》还明确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记者 温婧 孟亚旭 统筹 余美英)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核电板块4月20日涨1.79%... 证券之星消息,4月20日核电板块较上一交易日上涨1.79%,有研复材领涨。当日上证指数报收于4082...
粤港澳大湾区首台“华龙一号”核... 来源:中国能源网 《中国能源报》记者4月24日获悉,粤港澳大湾区首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中广核广...
淮河能源:收到7个风电项目中选... 每经AI快讯,淮河能源(600575)4月20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能源局...
淮河能源(600575.SH)... 格隆汇4月20日丨淮河能源(600575.SH)公布,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能源局...
风电概念震荡走强 太阳电缆、起... 风电概念震荡走强太阳电缆、起帆电缆等涨停 人民财讯4月20日电,风电概念震荡走强,截至发稿,太阳电缆...
能源金属板块午后持续走弱 能源金属板块午后持续走弱, 博迁新材跌超5%, 融捷股份、 赣锋锂业、 盛新锂能、 寒锐钴业跟跌。
政策助力反内卷,光伏ETF易方... 截至4月20日10点40分,上证指数涨0.66%,深证成指涨0.69%,创业板指涨0.33%。互联网...
重磅发声:扎实推进“反内卷”工... 截至10:23,光伏ETF浦银(159609)涨0.64%,冲击3连涨,跟踪的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前十大...
公用事业ETF鹏华(56019... 电力股盘中活跃,消息面上,近期,火电发电量增速明显回升,3月同比增幅达4.2%,叠加水电出力同步提升...
辽宁全省新能源总装机规模达到4... 辽宁目前火电装机容量接近4200万千瓦,4月20日,随着铁岭昌图润航50万千瓦项目的并网,全省 新能...
福能股份:公司发电项目燃料主要... 每经AI快讯,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请问贵公司发电是用伊朗的石油发电吗? 福能股份(6004...
26项技术改进!大湾区首台“华... 今天(20日),粤港澳大湾区首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项目1号机组投产发电,正...
原创 4... 鲁网4月15日讯 近日,海诚(济南)物流有限公司向潍坊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赠送锦旗,致谢青银高速大...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海上风电场的尾...
国家能源局召开能源领域氢能区域... 每经AI快讯,据国家能源局官微消息,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召开能源领域氢能区域试点工作推进会,全面梳...
中信博申请光伏跟踪支架的电机控...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光伏跟踪支架的电机控制方法、装...
华能水电大宗交易成交1.12亿... 华能水电4月14日大宗交易平台出现一笔成交,成交量1200.00万股,成交金额1.12亿元,大宗交易...
华能济宁运河发电申请基于日内滚...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基于日内滚...
永强力加取得发电机组用快装底座...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取得一项名为“发电机组用快装底座”的专利,授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