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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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2:41:56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对2016年发布的《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原《大纲》)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

《大纲》共包含4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大纲各部分中补充完善了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

(二)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三)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

(四)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阶段,必要的检查条款前移至“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

(五)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配套储能工程主要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大多采用预制舱模式进行建设,现场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单,质量监督以系统调试内容为主;其他类型储能工程如空气压缩储能、飞轮储能、超级电容储能等种类繁多且技术复杂,将其编入《大纲》的一个章节难以全面涵盖有关内容,不再就配套储能工程设独立章节,删除原《大纲》“独立蓄能设施工程”检查内容。质监机构可根据储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升压站工程”的检查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六)为使《大纲》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将原分布于“光伏发电单元”“升压站工程”中的集电线路工程相关检查内容统一整合至“集电线路工程”,同时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中常出现的问题,优化了电气系统施工及调试过程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检查内容。

(七)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建设周期相对较短,结合近年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将光伏发电单元“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和“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阶段合并为“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阶段;将升压站工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合并为“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将升压站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阶段改为“主体结构装饰前监督检查”阶段,要求在站内主要构筑物施工完成、主要(或主控)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但未装饰隐蔽前开展。

(八)为掌握项目并网的总体情况,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分批次投运的特点,明确了首批、末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批次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安排可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在工程监督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

(九)鉴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光伏发电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建筑工程已被预制舱工程替代,在“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实体质量章节中增加了预制舱工程的检查内容。

(十)考虑到不同电力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使用统一的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在质量监督检测小节中不再明确各阶段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具体由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大纲的使用说明:

1.《大纲》是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3.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具有分批次建设、并网的特征,在开展“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前,已完工程应达到一定数量或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由质监机构根据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在工程监督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检。

4.光伏发电单元涉及的集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度结合“首次监督检查”“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和“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进行。

5.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时,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执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条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阶段监督检查。

7.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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