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资规、发改、生态环境、司法、林业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
《通知》提出,各市县应当加强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有序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并将空间性要素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作为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审核审批的规划依据。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公益林、天然林地、沿海防护林、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湿地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
《通知》提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还提出各市县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地,做好历史已建成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由市县发改部门向资规部门提供已立项或备案且已建光伏项目清单,资规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联合监管执法有关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用地用林行为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符合用地用林条件的,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补办用地备案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沟通会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记者孙慧 通讯员尹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