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前世界冠军滕义受贿逾亿元获刑十四年:利用人脉关系谋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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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7:03:21

曹广晶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图源:央视新闻

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部分细节。

该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因滕某曾系世界冠军,经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人脉资源丰富,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简称向家坝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2024年9月13日,天门市法院一审判决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滕某提起上诉。汉江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滕某的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比对相关信息获悉,上述曹某晶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简称三峡集团)原董事长、湖北省原副省长曹广晶,曹广晶于2022年2月落马。当年9月,曹广晶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曹广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此外,通报称其“贪欲膨胀,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5月24日,曹广晶因受贿、泄露内幕信息,被徐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公布的世界冠军榜中,仅一人姓滕,即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义,滕义还是1987年第39届世乒赛男团冠军成员。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世界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逾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4日公布的汉江中院判决书显示,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逮捕。

天门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滕某、陈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与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因滕某曾系世界乒乓球冠军,经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人脉资源丰富,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的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其中,2012年上半年,时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得知某某集团向家坝工程对外招标,为顺利中标,李某建建议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华找关系争取中标,周某华请时任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学帮忙,杨某学知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通过曹某晶的帮助,某某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随后,陈某光在滕某的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及时任某某公司总经济师刘某云对接、商谈收取好处费事宜。经多次商议并请示滕某同意后,陈某光安排其妻弟张某孝借用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名义,通过与某某公司向家坝施工局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收取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3057.6545万元,某甲公司扣除管理费76.44141万元及上缴的税金62.07039万元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陈某光转账共计2919.1427万元。上述资金到账后,陈某光按滕某的安排与滕某用于各类支出。

此外,滕某还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好处费共计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乌东德水电站四个项目对外招标,某某公司为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专程赴京请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帮忙,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后在曹某晶的帮助下,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揽机平台以上边坡治理工程、乌东德水电站左岸地下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乌东德水电站洪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金额总计32.35941181亿元。

因滕某不信任陈某光,遂安排郭某北代替陈某光与周某华等人对接收取以上中标项目好处费事宜。郭某北在滕某的安排下,与周某华等人对接、商谈收取好处费,经多次商议,某某公司给予滕某、郭某北2000万元外加7个亿的工程量作为好处费。因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华安排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并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奖给付郭某北好处费。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经郭某北索要并经周某华同意,吴某奖分12次共计向郭某北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700万元。上述资金到账后,郭某北将部分资金按照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等。2018年7月,郭某北按照滕某的指示到宜昌继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后郭某北、李某建、刘某云再次商议并经周某华、滕某同意后最终确定某某公司应向滕某等人支付好处费85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4800万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相继如实供述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某某集团原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45万元,均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郭某北的涉案数额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数额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三峡工程水利建设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系主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谈收取好处费,所收取的部分款项按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和按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参与的犯罪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2.被告人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3.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对陈某光所退赃款350万元、福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缴纳赃款76.441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309万元(其中62.07039万元已作为税金上缴国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滕某、陈某光、郭某北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汉江中院。

滕某上诉提出,1.其收取的费用应认定为中介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即使构成犯罪,其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陈某光、郭某北亦提出各自的上诉意见。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关于滕某、陈某光的辩护人、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所提三上诉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汉江中院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恋人、情人、朋友、同学、师生、战友、同事等关系,可以通过感情、利益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一定影响的人。

本案中,滕某与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因滕某曾系乒乓球世界杯男子单打冠军,在北京人脉资源广泛,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滕某与曹某晶还曾有过结为亲家的想法。曹某晶证实杨某学找其帮忙时,其提示可以找滕某,最终就是让滕某明白其主要是为了帮滕某的忙。由上述事实可知,滕某是可以通过感情或利益对曹某晶施加一定影响的人。故可以认定滕某为曹某晶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亦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陈某光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具有从犯、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从犯、抢救同监室人员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汉江中院认为,本案中,滕某、陈某光、郭某北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综合考虑滕某涉案金额、主犯地位、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但对陈某光、郭某北量刑均在十年以上,未充分考虑陈某光、郭某北的犯罪金额、从犯地位、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量刑明显过重,二审依法予以纠正。郭某北曾在天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抢救同监室人员,属于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某光、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汉江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滕某的判决,但将陈某光刑期由十年改判为七年,将郭某北的刑期由十一年改判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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